网上食品安全应突出平台的责任

2020-12-16 16:58   来源: 互联网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对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审判(1)(以下简称"解释")若干问题和5起典型案件的解释,并从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主体、认定责任和责任承担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其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为进一步规范网上交易和保护网上食品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目前,辛巴"燕窝加糖水"假卖案的调查仍在进行中。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分享互联网红利,那些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场直播"主持人和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可能还没有意识到他们已经陷入了违法的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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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各大购物节期间,消费者都是疯狂的"砍手",往往只看到价格优惠,却忽视了交易中"虚假宣传"和"假冒伪劣"的风险。特别是现场直播与商品、网络名人或明星在产品代言上的直播都有不同程度的夸大虚假宣传,甚至销售"三无"产品。作为网络平台的运营商,有时会出现疏于维护网络秩序的行为,甚至缺乏对销售商品的严格审计,无法保证经营者的资格、声誉等,从而使消费者纠纷居高不下,维权之路漫长。


据最高法律审判委员会委员郑学林介绍:"从2017年到2020年上半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了49000起新的网上购物合同纠纷,其中约30%涉及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而食品纠纷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近一半,占45.65%。"可以看出,在食品网上购物合同纠纷中,区分食品经营者的责任、活载体的责任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作为网络用户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者,如果使用网络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不仅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调查经营者的违约责任,还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调查经营者的侵权损害责任,也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调查经营者的惩罚性责任,即除了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经营者支付十倍的价格或三倍的损失,赔偿金额少于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其次,由于商业模式的不同,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的责任也不同。目前,除了几个知名平台外,市场上主流的视频自媒体平台和小程序等也是主流平台。其中一些是专有平台,另一些则采用为第三方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的模式。


在自营经营模式下,经营平台经营者是作为上述网络用户承担平台内食品经营者的责任的食品经营者。根据解释第7条和第10条的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同时构成欺诈的,消费者有权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或"消费者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选择索取惩罚性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不得以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为前提。




责任编辑:无量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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